- 賣房前遷出戶籍恐影響自用住宅稅率,桃園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。
-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條件嚴格,土地所有權人需在出售前1年內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- 出售前1年內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即使遷出戶籍距出售期間未滿1年,也無法適用優惠稅率。
為避免民眾因賣房前遷出戶籍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,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,土地所有權人若欲出售房屋,應注意戶籍登記的相關規定。
稅務局表示:「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屋及土地等待出售,簽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、直系親屬的戶籍已先行遷出該地,就跟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不符,因此就不能認為是供自用住宅使用。」
根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條件,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出售前1年內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,才能適用優惠稅率。然而,若土地所有權人因個人因素於出售前遷出戶籍,即使符合其他條件,也可能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。
稅務局也提醒:「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(10%)繳納土地增值稅需符合以下要件…」
-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(90.75坪)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(211.75坪)部分。
- 出售前1年內,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- 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。
-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簽訂買賣契約前已辦竣戶籍登記。
-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1年者,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%。
稅務局說明,若土地所有權人遷出戶籍距出售期間未滿1年,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。然而,若出售前1年內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則即使遷出戶籍距出售期間未滿1年,也無法適用優惠稅率。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,民眾在出售房屋前,應先了解相關稅務規定,以免因疏忽而造成損失。若有任何疑問,可洽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,電話:(03)336-8008。